對于燈飾行業來說,外觀設計是燈具設計中最凸顯價值的部分,同時也是最容易被同行抄襲模仿的部分,在燈飾照明行業中,很多燈人對燈具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與維護存在一定的誤區。
誤區一
相同外觀的燈飾產品都可以申請兩個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都亂發證,專利證書沒有用。
這種現象的確存在。甲企業就某款燈飾產品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獲得了專利證書,獲得授權。乙企業就相同的燈飾產品也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同樣也頒發了專利證書,獲得授權。甲企業申請在前,乙企業申請在后。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因為我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形式審查,就是提交的申請資料形式上合格即可以授權專利證書,不進行實質審查程序。
針對此種現象,在先申請人同樣可以起訴在后申請人侵權,法院直接認定在后申請人構成侵權。在先申請人也可以通過專利無效請求,向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在后專利無效。
誤區二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作用不大,外觀稍微改變一下就不侵權。
判定是否構成對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認定標準是看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若是,則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所謂稍微改變一下外觀設計,雖然有點變化,但肯定是構成與專利外觀相近似。
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是否構成相同或相近似,應當將兩者進行比較。
1、如果兩者的形狀、圖案等主要設計部分相同,則應當認為兩者是相同的外觀設計;
2、如果構成要素中的主要設計部分相同或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則應當認為是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3、如果兩者的主要設計部分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則應當認為是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司法實踐中,在具體進行外觀設計侵權判斷時,企業認為產品的大小、采制、內部構造及產品性能最容易引起重視,被當作判定是否相同、相近似的注意點。但這些內容恰恰不是外觀設計保護的內容,而是在授權審查中要被排除的內容。
因此,在侵權判定中也同樣不應當予以考慮。也就是說,在進行侵權判定時,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大的變化、材質、內部結構的變化均不作考慮,不能認為是不相同的理由。
誤區三
專利申請主要是為了保護自己,不想被別人告或者去告別人。
中國人恥于訴訟,這是習俗傳統。企業申請專利的初衷是要保護企業——不成為被告,而不是去告別人。曾經出現過產品最初是甲企業開發出來的,乙企業發現該產品市場反應好,就拿去申請專利了。后來,乙企業反過來告了甲企業該款產品專利侵權。甲企業啞巴吃黃蓮,最終還賠錢給乙企業了。
照明行業抄襲現象非常嚴重,由來已久。有的廠家所謂的設計,就是扮顧客在各燈飾門市里逛轉,有新款,就偷拍下來,或者買走。如果門市防范嚴格,就安排外地經銷商過來采購,發貨后在托運部就截走。模仿新款的效率非常高,一般一個星期內就可以推出。
被抄襲的企業苦不堪言。研發成本都非常高。支付設計師、工程師的工資,打樣、開模等前期費用少則幾萬元,多則十幾萬,幾十萬。開發十幾款產品,最后成為市場接受的暢銷產品也不過一、二款。在產品剛好被市場接受的時候,仿品也快速出現。沒錢的仿國內的,有錢的,去仿國外的。
如果企業僅僅注重專利申請,而不維權,是無法保護企業自身的。
誤區四
維權時間長,成本高,一年兩年下來,產品都過時了,打官司也沒有用了。
企業不創新是死;企業創新后,不采取法律維權,也是死。地平線、新特麗、琪朗、歐普等企業,都是主動法律維權,在企業中“打”出尊嚴。都說最好的保護不是防守,而是進攻。被告過一次的企業,提高了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在后來的仿制產品中,也相當注重和規避專利產品侵權了。
本文來自:古鎮燈飾報
文章來源: OFweek照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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